百信银行询证函业务公告
百信银行询证函业务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就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银行询证函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获取被函证单位授权后,直接向我行发出询证函,我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回函的业务。业务范围及要求应符合《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基本受理要求
(一)我行函证业务采用集中处理模式,函证收件人可填写“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行可以受理《操作指引》所附的格式一,以及验资业务询证函。
(二)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确定询证函所列第1-14项及附表中需要函证的项目,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用斜线划销,请不要留白。对于审计类询证函第14项“其他”业务,我行可函证“已结清的贷款”业务信息,会计师事务所需列明所需询证的具体事项再发函,若该项未填写具体询证事项,我行将视为该项不询证。如会计师事务所询证我行未公示的其他事项,可提前与我行沟通。
(三)会计师事务所来函时应完整、准确填写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函证编号等信息,请不要留白。我行将按监管要求核实函证回函地址,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或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公示并及时更新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一份询证函只能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如需询证多个函证基准日,请分别发函。
(五)对于银行询证函回函,将加盖我行的业务专用章或电子业务专用章。
三、受理方式
(一)数字函证
我行已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函证平台”),为提高函证业务办理效率,进一步保障数据安全,请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选择数字函证方式来函。
1.被函证单位需提前开通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方可办理数字函证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函证平台”向我行发起数字函证申请,并及时提示被函证单位在收到函证授权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我行企业网银完成授权操作,超期未完成授权的数字函证将被自动退回。
3.我行回函时效为被函证单位通过授权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函证平台”查看数字回函文件,并在“函证平台”规定时间内下载。
(二)纸质函证
1.受理机构:我行不受理被函证单位直接提交的询证函,来函可由会计师事务所邮寄或采用跟函方式送至我行公示地址。采用跟函方式送达的,跟函人员信息应与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一致,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原件。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跟函人员临柜直接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办理交接手续。
我行受理银行询证函业务的地址及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百信银行(邮寄请备注:务必电话通知取件)
联系人:询证函对公柜台
联系电话:010-50925653
2.银行询证函请加盖被函证单位预留印鉴及骑缝章,并在预留签章处填写日期,同时将被函证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单位签章用作骑缝章。如银行询证函涉及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印鉴不同,请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印鉴以便我行收取询证函相关费用。如遇账户注销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并配合我行提供签章及资料。
3.纸质询证函回函的快递费采用到付方式。
四、收费标准
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官网公示的《百信银行服务价目表》收取。
五、业务服务与投诉
对于询证函来函不满足《操作指引》或我行公告中的相关要求,我行将不予受理,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如遇其他询证函业务问题,可致电我行热线010-50925653,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
特此公告。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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