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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百信银行开立企业账户服务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2日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支持首都营商环境建设,我行按照“两个不减、两个加强”的总体要求,全面优化企业账户开户服务,提升企业银行账户服务质效。现对开立企业账户服务标准、办理时限及资费标准公告如下:

一、服务标准

(一)服务渠道

企业可通过e窗通、客户经理预约等方式进行预约申请开户。

(二)服务流程

企业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向我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我行受理后,告知客户办理开户业务所需资料及流程,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开户审核和意愿核实,企业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条件的,由我行安排人员提供上门服务,或由企业客户携带开户证明文件及印章至我行办理正式开户手续。

(三)所需开户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

营业执照(非企业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成立批文、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

国家管控许可类企业须提供相应许可证正本(如金融许可证、基金许可证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如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须提供证明文件;

公章、预留银行印鉴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预留印鉴人名章如非法定代表人名章,须一并提供与预留人名章相对应有效身份证件)。

2、一般存款账户

出具公章、预留银行印鉴章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资料;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如已取消核准,则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码)。

3、专用存款账户

出具公章,预留银行印鉴章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资料;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如已取消核准,则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码);

符合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此外,根据反洗钱相关规定,开立结算账户除上述资料外,企业还需提供“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并提供证明资料进行佐证。“受益所有人”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非自然人客户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信托协议、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备忘录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

(2)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

(3)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

客户提交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开户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我行将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结算账户的开立;对于核准类账户,我行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核准结果,及时为客户办理开户业务;企业账户开立当天即可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三、资费标准

我行免收企业账户开户手续费、账户管理费,后续调整以官方网站公示的服务价目表为准。

四、联系方式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400-818-0100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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