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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碧乐活1号”产品说明书调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4日

尊敬的投资者:


我司拟对“阳光碧乐活1号”理财产品(EW0002)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范围部分

调整前,本产品说明书中的相关表述为:

“本产品投资于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一)现金;(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剩余期限在3年以内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调整后,上述条款将修改为:

“本产品投资于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等;(三)剩余期限在 3 年以内的债券(含行权期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四)以上述资产为投资标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投资组合限制部分

调整前,本产品说明书中的相关表述为:

“本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不得投资于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产品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产品 100%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2)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

(3)本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40%。

(7)法律法规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明确规定、并适用于本产品的其他投资比例要求。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产品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调整后,上述条款将修改为:

“本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不得投资于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产品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产品100%投资于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2)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

(3)本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

(5)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40%。

(7)法律法规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明确规定、并适用于本产品的其他投资比例要求。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产品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具体调整情况详见新版理财产品说明书。本次调整自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生效,理财产品说明书将同步进行变更。若本产品投资者不接受上述调整,应及时通过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赎回本产品;若本产品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赎回,则视为投资者对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调整无异议。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光大理财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阳光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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